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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视角:债权人撤销权解析及其诉讼主体,法律依据全面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2 浏览次数:75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诉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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