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17 浏览次数:100
一旦债务被转移给第三方,原债务人就可以摆脱债务的纠缠,而第三方则承担起原债务人的职责。债权人可以向第三方要求履行所有债务。如果第三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那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如果只有债务的一部分被转移给第三方,那么第三方只需要对部分债务负责,而原债务人仍然要对未转移的部分负责。这两个债务是独立的,债权人应该分别主张每个债务,不能混淆。根据《建议稿》第156条的规定:“移转债务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可以给债权人设定合理的期限来催促是否同意。要账公司如果催告期限到了债权人没有回复,那就视为债权人拒绝同意。”第158条规定:“如果只有部分债务被转移,那么债务人和接受债务的第三方对债权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和第三方不负有连带责任,那就另当别论了。”这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冲突。根据字面理解,第156条规定是传统民法中关于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范畴。而根据第158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和第三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中的并存债务承担,这种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并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换句话说,债务人和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只会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对债权人并没有损害,因此不需要符合第156条规定中需要债权人同意的要求。因此,我认为为了与第156条相协调,第158条的规定应当正好相反,即在债务的部分转移时,第三方单独对转移的部分债务负责,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方之间有特殊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