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5 浏览次数:221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施行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义:
妻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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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客观上有歹意。关于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歹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歹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关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歹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伤,法律理应先思索维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维护无偿获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歹意,普通应实行推定准绳,即只需债务人施行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歹意。至于受益人的歹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歹意以其晓得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二、客观要素
一、客观要素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普通财富而使债权不能完整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富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预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能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调查。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则,瑞士以债务超越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普通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缺乏以满足普通债权人的请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规范,而不能以债权人的客观认识为规范。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整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缺乏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富减少的财富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富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富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富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施行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是有归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由于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富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