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1 浏览次数:218
1.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行使。
企业破产对债权人的权益侵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 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 一些破产企业采取了“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还债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有着“讨论和通过破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的职责。然而,在许多现实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这一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正规要账清算组和**决定了什么方案就执行了什么方案,甚至在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就予以执行,这导致债权人的意愿和利益无法得到体现和保障。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享有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然而事实上,大多数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主动提起,甚至是由有关**、主管部门与企业领导秘密协商后提出的。由于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破产法也未明确规定出现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强制破产,这导致已处于破产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由于客观情况无法提出破产申请,且债务人也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使债权人遭受了不应有的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