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09 浏览次数:157
公司损伤债权人利益需承当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伤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损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正规要账逃避债务,严重损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
股东损伤公司债权人利益纠葛有几品种型
股东损伤公司债权人利益义务纠葛主要分为三种: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损伤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能够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请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局部承当补充赔偿义务。但假如因股东的出资缺乏招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规范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损伤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能够该股东为被告,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局部承当补充义务。同时,关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辅佐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践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请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当连带义务。
3、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淆、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淆,包括关联买卖等行为,此时,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能够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