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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富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155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富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九十条到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则,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富参与分配应当同时契合四个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需是曾经获得执行根据(即曾经生效的仲裁判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迫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富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肯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富可供执行或其他财富缺乏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需在被执行的财富被执行终了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迫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账公司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根据,由该法院转交给掌管分配的法院。

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务人财富的留意事项

参与分配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平维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关于不享有优先权的各普通债权,能够依照债权金额的比例对等受偿。同时,理论中需求留意的问题是,关于债权人(特别是尚未获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而言,由于参与分配请求债权人必需获得执行根据,同时要证明必需契合“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加上债权人客观上难以知晓债务人财富能否被查封、冻结以及触及其他案件的诉讼和执行状况,因而,经过参与分配制度来完成债权的艰难还是相当大的。

另外,企业需求理解的问题是,“被执行人的财富不能清偿一切债权”是参与分配人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何断定“被执行人的财富不能清偿一切债权”,也就是“缺乏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规范,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白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则。 理论中,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识为,“被执行人的财富不能清偿一切债权的”应该是被执行人的全部财富总额在事实上在客观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方能断定“缺乏清偿”;另一种认识为,主申请执行人与从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富之外不能提供新的可供强迫执行的财富线索,法院依托本人的才能也不能发现其他可供强迫执行的财富,也就是外表证据能够认定被执行人没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就应该认定被执行人的财富不能清偿一切债权。本律师了解,前一种认识请求“全部财富总额在事实上在客观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实践上不可能断定,同时,由于参与分配是一种制度,自身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而是执行案件的中止,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假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依然能够申请恢复执行。因而,我同意“外表证据能够认定被执行人没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就应该认定”的观念,在实践操作中,也有利于俭省当事人债务清算和法院执行的本钱,进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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