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公司动态 行业动态

股东未对公司停止清算能否赔偿公司债权人损失

发布日期:2024-08-07 浏览次数:144


股东未对公司停止清算能否赔偿公司债权人损失

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四人18日共同投资创办被告吉水县**生态食品有限义务公司,并办理了企业法人停业执照,运营食品加工。之后,该公司向被告吉水县文峰镇人民政府购地9.205亩建厂房,每亩价钱为3.647万元,共计购地款33.5706万元,双方商定该款、、和分期全部付清。但被告吉水县**生态食品有限义务公司并未向被告偿付分文。由于运营管理不善,3日,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吉水县**生态食品有限义务公司未参与度的企业法人年检为由,撤消其企业法人的停业执照。尔后,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仅处置了机械设备,但未对公司停止清算。现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五被告归还上述购地款33.5706万元。

分歧:审理中对本案的处置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公司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停止清算。据此,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人,其在公司被撤消停业执照后,应当积极的清算公司资产、搜集公司债权、处置公司债务等,假如公司股东歹意清算、回绝实行清算义务,或者清算不能,是属于成心躲避法律、损伤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承当损伤赔偿义务。本案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在被告吉水县**生态食品有限义务公司被撤消停业执照后,仅处置了机械设备,不对公司停止正常的清算,属于成心躲避法律、北京要账损伤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判决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赔偿被告吉水县**生态食品有限义务公司所欠被告购地款33.5706万元。

第二种意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则,有限义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义务。公司法该条规则有利于分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鼓舞社会积极投资,将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别离。本案被告吉水县**生态食品有限义务公司被撤消停业执照后,公司丧失运营资历,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权益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算,并以本人的名义向债权人实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益。况且本案被告吉水县**生态食品有限义务公司尚有厂房及其所占土地还未处置,属于公司的财富,而不是各股东个人的财富,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吉水县**生态食品有限义务公司归还购地款33.5706万元。假如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公司资产尚缺乏以清偿债务,还可凭判决书申请法院对公司停止清算。法院不能以公司股东未实行清算义务而判决股东承当公司债务的赔偿义务,这与设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相违犯。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答复,在很多时分,假如公司股东歹意清算、回绝实行清算义务,或者清算不能,是属于成心躲避法律、损伤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承当损伤赔偿义务。


X北京要账公司-北京收账公司-正规要账公司-北京清欠公司-北京要债公司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501270407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