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125
什么是连带债权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则:“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则或者当事人的商定,享有连带权益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实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实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请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份额”。
法律规则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按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本人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假如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本人的义务财富作为实行债务的普通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实行全部义务,因此一切债务人以其一切的财富作为债权人债权完成的义务财富,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够向其他债务人提出恳求,这样对债权人十分有利。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义务,因此除有法律规则或者当事人特别商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
什么是连带债权
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给付。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作原因此偶尔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实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实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恳求权竞合中的一种,区别于狭义的恳求权竞合。狭义的恳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结果享有数个恳求权。如甲租乙房,不慎将房烧毁,乙既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甲请求负违约义务,也可基于一切权请求甲负侵权义务。这两种恳求权并存,乙可择一行使。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作恳求权,因一恳求权的满足而使其它债务均归消灭。
二、连带债权人的一些问题
债权人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在坚持内容的同意性的状况下,转移于第三人,称做债权让于,这里,债权人让于其债权的必备条件是债权人有对该债权的处分权。处分权是一切权的权能之一。 当然关于单一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关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权,那么关于连带债权人而言,能否具有债权的处分权 每一个债权当事人能否有对债权的处分权 假设,恣意一个债权当事人都有对债权的处分权,那么他对债权的处分在很大水平可能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对债权的处分,会在很大水平上违犯其他当事人的意志,会有招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伤的状况发作,比方,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的那一局部也相应的免除,假如其他的债权人不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就不利于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债权就不能完整得到完成,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趋向。
假设,恣意一个债权人对债权没有处分权,连带债权人在外部表现为连带关系,在内部是按份的关系,每一个债权当事人对本人所实践享有的那一局部债权是不是有处分权,假如有,那么能否把该局部转移于第三人呢 我以为,在这种状况下,债权人是有权益将本人所实践享有的那局部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但是需争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就其缘由我以为,这是对其他的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任何债权人都能够就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实行,其他债权人有向该债权人追偿的权益,债务人的游览使得债权的消灭,其他债权人只能向主张债权的债权人恳求归还,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正是基于此,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完整有可能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受偿,因而,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同意的权益,其他债权人以为处分债权的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本人的债权益益,那么就完整能够作出不同意的表示,假如以为不会害及到本人的债权,那么就能够作出同意的表示,完整由其他的债权人本人决议,同时也使得该债权人担负实行不能的风险。
所以,连带债权人对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的权益,这里的处分权是对本人所实践享有的局部的处分权,而不是对一切债权的处分权,但是,出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维护,应该赋予其他债权人以同意的权益,作为对债权处分的限制条件。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假如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完毕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依据其理由能否充沛决议能否承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白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资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停止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