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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

发布日期:2024-08-03 浏览次数:138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则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以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为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则的,能够向担任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矫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再次,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类似的国度债权亦不宜享有异议权。这些基于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也是须在兼并中加以处理的问题,且其清偿次第优先,已有较充沛的维护。对此应确立的准绳是:凡其权益在公司兼并中未受实践影响的债权人类别,不宜享有异议权;反之,就应享有异议权。

哪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

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怎样办

相关学问:什么是优先受偿债权

首先,兼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益。因兼并公司已实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兼并,仍与其发作债务,视为自愿承当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兼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沛维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顿,普通均属于兼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兼并中予以处理,加之其在清偿次第中处于优先位置,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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