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28 浏览次数:136
债权人撤销质押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撤销质押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以非法方式签订质押合同的,可以撤销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致使对方违反其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当事人违反其真实意思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被欺诈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致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和判断不清,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明显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一个以上的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恶意与其中一个债权人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使其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抵押。
权利质押须知
1. 书面质押合同仍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唯一环节。书面质押合同不能因登记手续而被忽视。
2、对于新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相应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无效。特别是在“其他股份”登记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和操作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手续合法合规,防止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抗辩。
3.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形式的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和全部价值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担保。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不仅具有各种具有不动产属性的收费权利,而且还包括应收账款的“信用”类,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要关注这些应收款本身的法律效力,还要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保证未来担保权益实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在此基础上,银行对应收账款后台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当事人的信用声誉的适当审查,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 建立质权转让的配套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确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股份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条款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相关应收质押权的转让价格损失。
5、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如果没有权利证明,银行要注意选择相应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没有明确的原因,并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则难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小编解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撤销质押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方式让质押合同的,质押人可以申请撤销质押合同。